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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建筑工程公司有一笔建材销售退回业务,因为举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程序比较繁琐,购销双方决定让退货方再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此作为购进然后又卖给原售企业。而且,为了完成销售KPI,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和另外一家企业对开发票,这样双方同时有销售入账,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以及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发现这种情况后,按照相关规定,责成购货方对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并对虚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购销双方进行处罚。
其实销售退回和正常销售是完全两种业务。如果销售退回,《增值税暂行调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如果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要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它的进项税额。这说明,不论有没有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害,虚开的发票都不能作为合法的抵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收入,且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企业一旦有销售退回的现象,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开具,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上是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